研究成果
中国高校科技转化改革的异质性政策效应
发布时间:2024-02-29 浏览次数:


【论文信息】

葛劲峰、张南、袁志刚,2024:《中国高校科技转化改革的异质性政策效应》,《经济研究》第2期,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71933001)的资助。


【选题背景和意义】

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在技术进步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与国外主流制度不同的是,中国高校科技人员的收益权分配在法律规定的最低分配门槛以上是可谈判的。该制度导致了科技转化改革政策效应的异质性:科技转化改革对科技人员收益权最低份额提高的政策效应取决于科技人员在改革前的实际收益权份额。本文构建了一个高校和科技人员围绕收益权分配的两阶段博弈模型,博弈的结果显示科技人员的实际收益权份额取决于自身在科技转化中的产出弹性和法律规定的最低份额。为了验证假说,本文将 2015 年的科技转化改革作为一次准自然实验,基于标准双重差分模型(DID)的实证结果显示:科技转化改革的政策效应具有显著的异质性,科技人员最低收益权份额的提高更多地促进了在原制度下实际收益权份额低于改革后最低份额的科技人员激励。这种异质性的政策效应对于省级和校级的加码政策同样成立。在作用机制方面,科技转化改革的影响机制来自高校发明人激励的提高和新申请专利转化周期的缩短。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改革 高校 异质性政策效应


【主要内容和结论】

基于全国层面高校的科技成果数据,本文的实证的研究发现,中国的科技转化改革在不同的高校间存在非常显著的异质性。在科技转化改革中受到影响最强的高校恰恰是那些科技人员投入对科技转化产出弹性较低的高校。本文所发现的科技成果改革的异质性政策效应在国内外高校科技转化改革的研究中都鲜有提及。

本文认为中国高校科技转化改革的显著异质性是由中国高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中可谈判的门槛制收入分配规则造成的。在欧美实行的科技转化制度中,高校和科技人员在科技转化收入上的份额分配往往由法律固定。例如在欧美最普遍的两种制度:《拜杜法案》模式和“教授特权”(Professor’s Privilege)制度,前者规定科技转化收入需在高校和科技人员之间按照二比一的比例划分,后者则规定科技人员享有全部的份额。而在中国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科技人员在和高校对于科技转化收入进行分配中只存在一个最低份额门槛,例如在改革前科技人员的最低收益权份额为百分之二十,并且法律规定实际的收入分配规则在最低份额以上是明确可谈判的 。这就使得中国的高校与科技人员在现实中能够基于围绕收益权的谈判或博弈形成不同于法定最低份额的实际收益权分配规则。

为了验证本文理论分析对科技转化改革政策异质性的机制推论,本文基于中国教育部科学技术司编撰的《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对2008—2017年全国2189所本科高等学校和高等专科院校的科研投入和科技成果数据与国家专利局的专利数据匹配。将2015年的科技转化改革作为一次准自然实验,依据随机斜率模型对改革前各高校科技人员产出弹性的估计将高校划分处理组和对照组。通过标准差分模型(DID)对科技转改革在产权机制上的异质性进行了检验,实证结论显示改革政策效力的差异与理论模型的推论高度吻合,处理组受到改革政策效力比对照组高出50% ~ 211%。

对于遗漏其他影响科技人员分成份额的潜在因素导致渐进政策效应估计的内生性和事前趋势的问题,本文利用Freyaldenhoven et al.(2019)提出的混淆控制法进行了的处理和讨论。本文还对省级和高校层面对科技转化改革的“政策加码”进行了研究,发现地方和高校在全国性政策基础上,对科技人员最低份额的额外提高将进一步提升高校的科技转化激励。最后本文在高校专利数据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高校发明人面板,对科技转化改革的作用边际及其作用方向进行了讨论,结论显示:(1)科技转化改革的产权机制显著促进了已有发明人的申请频率和高校新发明人的进入,并使得处理组高校的发明人结构更加偏向于已有发明人;(2)科技转化改革加速了新专利转化周期,同时技术交易质量并没有显著降低。


MORE  >>
通知公告
MORE  >>
研究成果
联系我们


地  址:上海市国权路600号
邮  编:200433
E-mail: essrc@fudan.edu.cn